保險法等5部法律擬打包修改 政府管理從事前審批轉為事中事後監管將有法可依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劉奕湛)為落實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決定》,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保險法等5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25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
      根據2014年1月《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的精神,國務院有關方面經研究提出,需要取消和下放依據保險法等5部法律設立的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對5部法律的個別條款進行修改。草案修改的5部法律包括保險法、證券法、註冊會計師法、政府採購法、氣象法。
      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聘用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考慮到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制定相關準則、實施精算報告制度對精算專業人員實施監督,對違法行為依據本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草案刪去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精算專業人員進行資格認可的規定。
      證券法規定,收購人發出收購要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也應事先向國務院證劵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報告。考慮到國務院證劵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對要約收購活動進行事中事後監管,對違法要約收購行為進行查處,草案刪去了關於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審核和報告的有關規定,並對相關法律責任的內容作了修改。
      註冊會計師法規定,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外國會計師事務所與中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共同舉辦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須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考慮到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這種組織形式事實上已不存在,在我國境內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且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審批目前已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草案將原有條款修改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同時,刪去有關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的規定。
      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採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政府採購事宜。考慮到目前政府採購代理活動日益規範,草案刪去了有關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的規定,同時刪去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為了加強監督管理,針對有違法行為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草案增加了“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採購業務”的規定。
      氣象法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危害國家基準氣候站、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措施。考慮到目前省級氣象主管機構已經具備實施該項審批的能力和條件,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危害氣象設施行為進行查處,草案將該項審批的實施主體修改為省級氣象主管機構。  (原標題:保險法等5部法律擬打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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